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: 你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: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,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珠海市金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,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给予警告,依据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条例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:“生产、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项所列商品的, 2018年8月30日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(珠)食药监食罚〔2018〕B0710-1号 当事人:珠海联众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: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2035号富华里中心之16-04商铺 邮 编:519000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0400792930715Q 负责人:龙欢 性别:女 职务: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: